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家宜律師
相  對  人  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陳家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有法定解散事由,復有受強制執行案件經債權人以底價承受拍賣物,需有人前往收取債權,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查
 ㈠、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唯一股東業已過世,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前並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復於今年經經濟部廢止等情業據本院查詢為一股東林秋信戶籍、親等繼承情形表、經濟部公司資料等為證,為信實,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既業經廢止,自有實行清算之必要,合先敘明
 ㈡、復關於有限公司關於清算的規定,依照上開公司法條文所示,原則為全體股東,復依公司章程或經股東決議,末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之。今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已過世且無繼承人,章程亦未就清算人為規定,故應由利害關係人為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聲請選派之無誤。然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法院選派清算人重新 分派清算完畢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將受有影響之人。而聲請人為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即為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是聲請人相當於是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本人,聲請人係以本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顯利害關係人,亦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
 ㈢、從而,聲請人非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然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既業經廢止,確有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是可另由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或稅務機關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