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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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徐志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00元,及其中新臺幣8,000元部分,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90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