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欣愷
送達處所:屏東縣里○鄉○○村○○○路00○0號0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919元,及其中19,119元,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收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