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榮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焦嘉台等二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資料明細表載明「此債權金額係包括截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
債權讓與人就本金餘額、相關費用,以及本債權轉呆日前,債權讓與人已
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
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及
違約金在內」,故請釋明得向債務人以本金新臺幣635,359元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