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宥慊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
系爭門號)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僅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並未提出系爭門號之釋明文件。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於同年月31日具狀陳報換號為線上申請,並無紙本資料可以提供。
經查,債權人雖提出系統畫面及電信帳單為證,惟系統畫面為原債權人公司內部自行登錄資料,無法作為債務人申請換號之
釋明文件,又電信帳單僅得知悉系爭門號曾有換號,惟無法釋明門號0000000000號即換號為系爭門號,是無法審認債權人對債務人是否有系爭門號即
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債權存在,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