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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債  務  人  李明彥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008元,及其中120,000元,自民國9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1.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