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明彥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0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008元,及其中120,000元,自民國9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