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18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0000號信箱
債 務 人 吳宗澤
送達處所:屏東枋寮○○○00000○○○(屏東縣後備旅第一營第二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809元,及其中49,334元,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15,86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