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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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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3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林純如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建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聲請狀係記載F227*****6),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