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盧炳憲
債 務 人 王庭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7,83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
暨及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