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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新誠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巷000號

債  務  人   黃榮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98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7.6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99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