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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張續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請求依月費新臺幣1,088元計算之依據?(查聲請狀所附之會籍異動申請表債務人未簽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