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張續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請求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8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請求月費差額及終止手續費新臺幣(下同)1,416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
存證信函記載相對人自民國113年5月起即未繳交月份,
惟此與
聲請狀所附之營收明細紀錄有所不同,台端之催告並未合法使相對人確實知悉實際催告內容,合約並未合法終止,故請提出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8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請求月費差額及終止手續費新臺幣1,416元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