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呂坤達
林浩瑋
一、
債務人呂坤達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1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呂坤達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浩瑋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呂坤達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806元,及自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呂坤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浩瑋負清償之責。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