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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蔡啟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翔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狀載於民國114年5月5日借貸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4年6月3日之消費借貸契約。
三、承二,如係請求給付票款,本件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請查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8月5日,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因狀載利息起算日不明,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