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翔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狀載於民國114年5月5日借貸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4年6月3日之消費借貸契約。
三、承二,如係請求給付票款,本件利息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請查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8月5日,或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因狀載利息起算日不明,請
具狀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