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簡瑞森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起訴書及刑事判決,債務人所
侵占之款項應為
第三人合上興液化石油氣分裝有限公司所有。請提出
債權人得依此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或更
正本件請求利率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即法定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