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和宙生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農漁畜業
分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和宙生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農漁畜業分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請求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