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8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博聖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林建佐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0000000000-0號併為退還)。
二、查狀附車輛貸款契約書第8條第4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
債權人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及
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本貸款之額度或縮減本貸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債權人雖有提出催告通知及送達回執,
惟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
迄今於法務部○○○○○○○執行中,債權人前向其戶籍地址送達尚
難謂已合法催告,是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陳俊財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