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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95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王彥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6,567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件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申請人姓名為本件債務人,惟係第三人吳沛真代為簽章,又聲請人未提出債務人委託第三人吳沛真申辦門號之釋明文件,難認兩造間存在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契約。本院於114年12月3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115年1月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逾主文所示之聲請(000000-00000=166567),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