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97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勇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646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
本件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申請人姓名為本件債務人,惟分別係
第三人吳沛真、葉燕文代為簽章,又
聲請人未提出債務人委託第三人吳沛真、葉燕文申辦門號之釋明文件,
難認兩造間存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契約。
嗣本院於114年12月3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115年1月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逾
主文所示之聲請(00000-00000=32646),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