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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51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1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潘進興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得自民國93年4月16日起算 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明細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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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