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52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趙正偉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
債權人地址為「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二、
本件借款
期間為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118年2月17日止,車輛貸款借據
暨約定書未有加速條款之約定,請提出本件加速條款約定及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