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卓姸良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約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爰聲請對相對人卓姸良核發支付命令。經核,依
聲請狀內所提分期付款申請
暨約定書第11條之約定:「經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故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補正已依約定書規定,向相對人卓姸良催告繳款,並
提出向相對人卓姸良通知或催告繳款之釋明文件及送達證明。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