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天喜迎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公司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街00巷0 弄0號
債 務 人 蔣瑋珊
一、
債務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苡孋、蔣瑋珊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3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天喜迎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苡孋、蔣瑋珊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15,7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天喜迎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苡孋、蔣瑋珊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