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黃鈺傑、黃仁娜、黃添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債務人黃添富業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
繼承人黃添富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轉催收日為114年6月27日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