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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黃佳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德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票據號碼UA0000000之支票1紙之提示日。
三、支付命令所行之程序為形式審查,並無寄送聲請狀繕本對造之必要,故聲請事項記載利息起算日為「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部分,請具狀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