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臻德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陳明票據號碼UA0000000之支票1紙之提示日。
三、支付命令所行之程序為形式審查,並無寄送
聲請狀繕本予
對造之必要,故聲請事項記載利息起算日為「自聲請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部分,請具狀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