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茗秋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依狀附
公證書,租賃雙方同意(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包租業或租賃住宅
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應逕受
強制執行。請釋明
本件請求欠繳之租金5,768元、管理費653、電費1,022及水費156元,不依
上開公證書逕為強制執行,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有何權利保護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