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曾佳玲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請提出
本件已交付借款新臺幣120萬元予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匯款明細等,如係提出存摺明細,請將匯予債務人之交易紀錄標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