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永豐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廣心園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請提出催告函已送達相對人林永豐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須可看出送達地址,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三、承上,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按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