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A03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債務人A03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簽訂日期分別為98年4月2日、98年4月6日、98年4月6日、98年3月23日,當時債務人尚未成年,
聲請狀所附電信契約僅有
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父陳彥君之簽章,故請提出與債務人成立電信契約經其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母朱美英之允許、承認,或債務人本人於成年後(99年8月15日)承認
上開契約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