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沈祺荃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87,728元,及其中新臺幣498,196元部分,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