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張妘蓁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
暨約定書為證,
惟查
上開申請書並無相對人之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認係相對人簽立之釋明文件。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
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有相對人之電子簽章之契約書等)
,聲請人已於115年1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