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欣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方展琳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債務人欣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方均孝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
聲請狀及買賣合約書均記載債務人方展琳為連帶
保證人,請陳明
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方展琳「
連帶給付」,如是請
具狀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