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91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貝瑜
送達處所: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台中神岡○○○00000○○○)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6,897元,及其中①46,053元、②138,395元部分,均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各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7.99、②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