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徐辜郁順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
相對人積欠信用貸款款項為由,聲請對相對人徐辜郁順核發支付命令,查
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
所載,本件債權係相對人於民國99年10月1日向聲請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未償還,
惟狀附釋明文件即花旗(台灣)銀行卡友吉享貸申請書
暨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花旗(台灣)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均無與
上開所述相符之借款。經本院於114年1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
正本件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209,600元及其利息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15年1月7日書狀仍提出與聲請狀所附相同之釋明文件。是聲請人之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