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祺成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葉祺成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死亡,請
具狀陳明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㈠如係請求給付工程款,請提出得
按工程合約書第捌條得請求頭期款、工程款等之釋明文件。
㈡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支票號碼RA0000000、RA0000000號支票之
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