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賜貴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27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