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07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曉菁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張育瑋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關於加速條款之約定(即第19條第4項),係債務人對
債權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是請提出已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