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14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莫忠俊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徐銘義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91,75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徐銘義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23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0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徐銘義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