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凃旻佐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蔡秀蘭地政士即徐銘義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2紙(即民國108年3月13日借款新臺幣460萬元、110年9月8日借款200萬元),關於加速條款之約定,係以
債權人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生縮短借用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是關於
上開兩筆債權,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