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凃旻佐
上列
聲請人與蔡秀蘭地政士即徐銘義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2紙(即民國108年3月13日借款新臺幣460萬元、110年9月13日借款200萬元),關於加速條款之約定,係以
債權人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生縮短借用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是關於
上開兩筆債權,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
債務人蔡秀蘭地政士即徐銘義之遺產管理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查債權人於115年1月7日民事
陳報狀所提催告函及送達回執,係向已死亡之徐銘義催告履行,尚
難謂已合法催告)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秀蘭地政士即徐銘義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查狀附借據(110年9月13日借款200萬元)右上方記載之帳號為000000000000號,
惟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並無此筆債權之債權催收/呆帳查詢單(所附為帳號000000000000號),請提出上開借款之債權催收/呆帳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