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17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士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81,8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
相對人王士軒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193及手續費/費用/
違約金600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
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王士軒於民國109年04月17日向
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緣相對人王士軒於民國111年01月2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㈣緣相對人王士軒於民國99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25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㈤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170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