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17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思穎
陳靖侖
送達處所:空軍防空
暨飛彈指揮部(高雄旗山○○00000○○○)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40,28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違約金新臺幣4,028元、滯納金新臺幣3,000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8,69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違約金新臺幣5,869元、滯納金新臺幣1,000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