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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簡財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9,3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簡財順於民國111年8月3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23,00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㈡緣債務人簡財順於民國111年5月1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36,37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2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009元
簡財順
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23
002
新臺幣236,376元
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009元
簡財順
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002
新臺幣236,376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