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2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簡財順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9,3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簡財順於民國111年8月31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23,00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㈡緣債務人簡財順於民國111年5月1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36,37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203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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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
| | | | |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