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賓光耀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營業損失新臺幣(下同)14,000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查
系爭車輛進廠維修天數為3日,且
兩造約定每月租金為688元,是依
租賃契約書約定賠償營業損失應為688×3×70%=144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作業處理費350元之釋明文件。(租賃契約書係約定欠費作業費,第一次通知收取作業費50元,第二次通知,收取作業費300元,又
聲請狀僅檢附1次通知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