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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賓光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營業損失新臺幣(下同)14,000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查系爭車輛進廠維修天數為3日,且兩造約定每月租金為688元,是依租賃契約書約定賠償營業損失應為688×3×70%=144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作業處理費350元之釋明文件。(租賃契約書係約定欠費作業費,第一次通知收取作業費50元,第二次通知,收取作業費300元,又聲請狀僅檢附1次通知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