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29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董吉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25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7,25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25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25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258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七、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分期付款價金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
本件係約定分30期按月攤還本息,狀附分期付款申請
暨約定書第11條第2項,申請人經通知或催告,仍未支付和潤企業所訂應繳付之分期付款金額者,和潤企業得隨時縮短延後附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雖已提出對債務人之催告函,
惟未檢附送達回執,致本院無從確認送達情形、是否生催告效力,是本院
難認本件債權已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又依狀附應收展期餘額表,僅第13期至17期屆期且未清償。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金額,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