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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林秀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李宜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利率),或提出得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