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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孜穎、蕭翊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蕭翊翔為一般保證人,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聲明為「債務人林孜穎應向債權人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林孜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翊翔負清償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