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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債  務  人  林孜穎  


            蕭翊翔  

一、債務人林孜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40,30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18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林孜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翊翔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林孜穎應向債權人給付301,52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林孜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翊翔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