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世賢
債 務 人 林孜穎
蕭翊翔
一、
債務人林孜穎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40,30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8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林孜穎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翊翔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林孜穎應向
債權人給付301,52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林孜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翊翔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