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45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李文翔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羅鈺潔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款契約,關於
違約金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請提出
本件請求之違約金未有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限制之釋明文件,或更正違約金之請求。
二、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710,000元部分,貸款契約書第8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
聲請狀附表序號①信用貸款契約(500,000元),與債務人有約定本息攤還方式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