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49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雨秀
債 務 人 劉若涵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71,52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5,33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37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